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引导北京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造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并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求,推动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设立北京市文学艺术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最高奖。
第二章 荣誉称号
第三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由市委、市政府对优秀作品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一)优秀作品授予北京市文学艺术奖称号。
(二)先进个人授予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评选数额及奖励办法
第四条 评选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届获奖作品一般不超过15部,人数不超过4名。
第五条对获奖作品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市委、市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金。第[1][2][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