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4日专电(记者任硌)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触及高压电线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以死者故意违法造成触电身亡,被告成都电业局都江堰供电局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为由,依法驳回死者父母要求被告方赔偿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3日,二原告之子被他人发现死在当地一村民菜地的高压电线杆下,后经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证实,死者是电击伤触地死亡,其尸体旁有活动扳手,电线杆东侧地面还有一个螺丝垫圈和一个螺丝帽,且电线杆上可见攀爬痕迹,痕迹最高处距地面4.5米。通过相关证据,能够确认死者是在攀爬高压电杆时触及高压电从电线杆高处坠地死亡,且其擅自攀爬高压电线杆的行为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死者父母认为,高压电线周围无任何防护设施,也未设立警示标志,由于使用单位某钙业有限公司及都江堰供电局疏于管理,致使原告之子死亡,因此要求两家单位承担经济和精神损失。
被告都江堰供电局辩称,相关证据可证实,死亡是由于死者自身存在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擅自攀登电线杆行为造成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供电局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案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责任范围,应按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查实的事实看,被告都江堰供电局又存在免责事由,涉案高压电线距地面为4.5米,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按常理,高压电杆四周均为菜地,人员活动相对较少,死者正常从此地通过是不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的。
而通过相关证据可确认受害人的行为属盗窃电能,依照相关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定,应由死者自己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