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下简称《条例》)已经在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此,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我市的风景名胜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何秋明局长。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保护和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新的、更高的阶段。特别是对风景名胜资源非常丰富的桂林市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三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资江--八角寨风景名胜区、青狮潭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
问:《条例》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答:《风景名胜区条例》共7章52条,全面规范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其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方面,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审批程序和分级;严格界定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方面,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机关、权限及其程序;确立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导地位,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并明确了修改程序。三是,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方面,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明确了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活动;确立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审批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四是,在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方面,确立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明确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单位及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偿使用费,并明确了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用途。此外,为了保证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其他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还与其他法律法规作了衔接,并对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各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将实施怎样的处罚?
答:《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条例》区分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对批准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问:市园林局作为全市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哪些措施来贯彻《条例》?
答:桂林市园林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工作合力:1、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快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为我市风景名胜区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强化规划的法规性、强制性、严肃性,切实做到规划在先,建设在后,规范程序,坚持严格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程序。2、依照《条例》,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更加健全细致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健全管理、执法责任制,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增强可持续性;强化管理手段,增强科学性。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发挥社会各方面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形成贯彻《条例》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