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29日在西安召开。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建议议程为: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会议还作出任免决定,决定免去:李兴旺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张应寿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党应利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在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规条例。这些法规条例关系到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道路运输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车辆检查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昨日表决通过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暂扣当事人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2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内退还暂扣车辆。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公路路口设卡检查,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否则,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
适龄女童中途休学须申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含义,即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遭遇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环境评价
监督环评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规定,规划、建设项目等的环境评价应征求公众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对其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进行监督。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代表选举
贿选当选人大代表无效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禁止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通过贿选当选的,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无效。
《实施细则》还将有关保障选民权利的条款修改为:“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有破坏选举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人民调解
住宅小区可设人民调解员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村民小组、住宅小区、车间等设立调解小组或者调解员。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要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或者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也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节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根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有特殊情况一个月不能完成调解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靳曼实习记者郝蕾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