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4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永定县原交通局副局长黄先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介绍,2000年12月黄先江授意永定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副站长沈某某在做下洋至湖山泥溪子路段的工程结算单时,虚增工程量计16613元。 2001年1月,黄先江假借陈某某的名义,用收款收据从下洋公路站取出该虚增的工程款后,分给沈某某5000元,其余11613元占为己有。
2004年1月8日,黄先江授意交通局财务股负责人将省交通厅拨付的烟场至黄田农网改造工程款14.28万元转入永定县坎市镇交通运输管理站。2004年1月13日,黄先江授意该站工作人员将该款支取现金后,交给其个人使用,7个月后方将挪用的这笔钱存回该站。
2005年6月,黄先江发现本单位有人利用虚构的永定县某乡东溪至樟坑路段“村村通”工程骗取省交通厅补助款后,便利用其分管“村村通”公路工程县财配套补助款的便利,骗取该路段的县财配套补助款2.2万元,并将该款转至该乡政府,然后指使该乡某村村委会主任郑某某用该村集体专用收款收据从该乡转至村集体账户。尔后黄先江假借“陈金发”的名义出具收条,从郑某某处取得其中2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贪污公款2.2万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6613元;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14.28万元挪为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