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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2月4日电(记者杨金志刘丹)从对生命权的尊重到对财产权的尊重,从全球缉拿外逃贪官的大格局到少年刑事污点不进档案的“小”措施,2006年的中国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阔步前行。
死刑判决,慎之又慎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届时,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生命权堪称最重要的人权,改革死刑审判制度,目的在于少杀慎杀、杜绝错杀,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改革措施。在上海,公检法司部门联合规定,侦查机关在侦办可能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凡是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还必须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以查清其真实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中国死刑的一个必要条件。
物权立法,反复审议
4年前的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六次审议草案。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四年,特别是前后经历六审,物权法草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共提出意见11543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立法论证会,赴各地进行调研。
物权是最基础的民事权利之一,物权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如何预防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征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住宅用地使用满70年后怎么办?……一部物权法涉及13亿人民群众,涉及极其庞大的公私财产,正因如此,立法过程必须尽可能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和协调各方利益。漫长的审议过程,恰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外逃贪官,一追到底
2006年10月下旬,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中国成立,其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在中国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近千名代表参加本次年会。
来自公安部的数字显示,到2005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近700亿元人民币。从追回来的余振东到仍在外逃的杨秀珠,贪官的名字可以列出一长串。外逃贪官民愤极大,不管逃到天涯海角,只有缉拿归案,才能让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进而鼓舞民心、澄清吏治。
国际合作反贪刻不容缓。近年来,中国在国外有关机关的配合下,已经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70多人。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中国成为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和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法治精神,见微知著
2006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刑事处罚记录不入档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此前,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对6起案件试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其中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还有1人考入了大学。
同在11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根据《关于收押黑恶势力罪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同一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分子不得在同一监狱关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应当实行跨省(区、市)异地关押。截至目前,我国监狱管理部门已对黑龙江等地收押的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涉黑案件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跨省异地关押,近期还将对北京等地新收押的30余名符合规定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进行跨省异地关押。
“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为了防止他们自暴自弃,在歧路上越走越远;对罪行累累的黑恶势力罪犯实施异地关押,是为了斩断黑恶势力的关系网。”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宪权说:“二者一宽一严,看似对立其实统一,都在细微处体现着法治精神。” 这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全党工作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谱写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新篇章。
落实普法规划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离不开民主法治这个重要的基础。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回顾过去,我们欣喜发现:从“一五”到“四五”,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每一次前进,无不伴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实而有力的步伐;展望未来,我们看到: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五五”普法开局良好。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这就对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日,有关听证的新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是文化部要求在居民区建娱乐场所时要听证,另一则是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在回应邮资涨价为何不听证时,认为“邮政资费调整对普通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影响都是有限的,所以邮政资费调整无须进行听证”。前一种做法让人欣喜,后一个观点却值得商榷。在有关决策部门的逻辑中,邮政资费涨价之所以不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是因为涨价的决策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很有限”。
(责任编辑:安世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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