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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光
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对张显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显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震动沈城的“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被告人张显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10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且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8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
张显光与冯洪刚(男,41岁)同住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青委,原系邻居,后张显光搬走。
1988年3月,张显光劳动教养释放后,因落户口时未找到户籍证明,怀疑被冯洪刚拿走并且对他人说其是劳动教养在逃人员,对冯洪刚怀恨在心。
1990年4月27日22时许,张显光路经冯家,将冯家玻璃砸碎后欲离开,冯洪刚从家中追出,二人发生厮打,张显光持尖刀朝冯洪刚腹部连刺数刀,致冯洪刚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张显光作案后潜逃。
张显光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均被判死刑,已经执行)预谋抢劫他人钱财,跟踪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女,45岁)。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分别携带铁锤、自制枪支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凤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张显明持铁锤击打侯延凤的头部,将侯延凤打倒在地,抢走侯延凤尼龙绸兜子1个,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抢赃款被分赃挥霍。
张显光伙同张显辉预谋抢劫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女,44岁)钱财。1999年12月18日17时许,张显辉、张显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韩家楼下车库守候。当韩祥华与张微微(女,18岁)乘坐田广明(男,30岁)的车到达下车时,张显辉持猎枪向韩祥华开1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张微微、田广明各开了1枪,抢走皮包及布包各1个,内有人民币10余万元。
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货款,多次跟踪张书判(男,46岁)回家路线。2000年1月28日17时许,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携带猎枪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南院东侧胡同内守候。当张书判和妻子马连凤(45岁)行至此地时,3人持猎枪向张书判、马连凤连开数枪,张书判欲逃脱时张显明用猎枪柄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抢走帆布包1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
张显光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被判死刑,已经执行)预谋抢劫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烟行个体业户货款,多次跟踪个体业户李秀华(女,46岁)及丈夫刘纯生回家路线。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当李秀华回到自家门前开门时,张显明持猎枪向李秀华背部开1枪,致李秀华死亡,并且抢走兜子1个,内装有人民币2.7万元。
2000年年未,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11号的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运钞车上的营业款,并且多次跟踪运钞车行驶路线,掌握送款时间、人员和警戒情况,购买军用大衣、绒线帽、脖套等作案工具。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显辉按照事先预谋租乘了李俊(男,36岁)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后将李俊杀害。
10日8时许,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携带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驾驶劫取的这辆出租车到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附近。8时20分,沈阳市邮政局辽A83973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赵国庆(男,42岁,送款员)、申科(男,31岁,押运人)下车往储蓄所送款,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持猎枪向赵国庆、申科各开1枪,将赵国庆、申科二人击伤倒地。当运钞车司机吴恩儒下车查看时,张显明持猎枪向吴恩儒开枪。张显光和张显辉将两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80.981927万元。所抢赃款除分给李彦斌1.2万元外,余款被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等人挥霍。
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被判死刑,已经执行)预谋预谋制造爆炸事件,抢劫银行运钞车上营业款。2003年1月18日9时许,张显明按事先的预谋租乘了张晶阳(男,36岁)驾驶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后将其杀害弃尸,此车就成了作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当日17时许,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携带爆炸装置、猎枪、尖刀及胡椒粉等,驾驶劫取的这辆面包车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南侧胡同内停放。17时50分许,沈阳市商业银行辽AR0787号运钞车停至该储蓄所门前,押运员刘伟(男,24岁)、经济警察赵洁(男,30岁)、杨海山(男,32岁)在车旁警戒。当储蓄所工作人员王宏海(男,25岁)拿着钱袋和经济警察刘雪森(男,31岁)从储蓄所出来,银行解款人员宾华(男,42岁)打开运钞车上的保险柜门,欲往保险柜内装储蓄所营业款时,张显辉启动遥控器引发爆炸装置,造成爆炸,王宏海、刘伟当场被炸死,宾华、刘雪森、赵洁、杨海山及储蓄所更夫张恩涛(男,48岁)等人被炸伤。运钞车司机袁传友(男,40岁)下车查看时,张显光及张显辉分别持猎枪朝袁头部、肩部各开1枪。张显光与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将4个运钞袋抢走,内有人民币220.778494万元,并且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后将车抛弃。案发后,追缴赃款190余万元,已经返还被劫单位,余款被4人挥霍。
张显光案后潜逃,于2006年8月8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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