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在家服药自杀
30日下午2点多,许家三人返回家中。许金旺夫妇草草吃了点饭,而许丽一口饭没吃,跑进西屋卧室,关上房门。
随后,心情郁闷的许金旺夫妇去自家的大棚干农活了,留下女儿一人在家。
下午4点多,许丽的母亲张女士返回家中。她准备拖地,为找拖布,她来到西屋门前。透过玻璃,她看到了让她心碎的一幕:16岁的女儿仰面躺在地上,脸色发青,嘴角流下白沫。推门进去,屋里弥漫着刺鼻的农药味,“我抱起她,人已经不行了。”张女士回忆起当时情形,双手紧捂着脸,眼泪从指缝里流出。
事发后,许金旺夫妇将女儿送到房山区窑上卫生院。“一名医生告诉我,女儿已经死亡,由家属决定是否还进行抢救。”许金旺说,怀着一丝希望,他们将女儿送进抢救室。1小时后,抢救结束,许丽死亡。
当天晚上,房山警方赶到许家勘查。警方在厕所内发现了半瓶3911农药,在西屋柜子上一块小布帘后面,找到了混杂着农药的半瓶饮料。
12月1日上午,在事发的西屋内,许金旺给记者看许丽的身份证。身份证照片上的许丽,笑得很灿烂。这是这个农村女孩留下的唯一一张照片。
在西屋卧室柜子上,摆着很多许丽用塑料和火柴杆做的装饰品。“我女儿外向,爱笑,平时爱和她的小朋友们打闹,很聪明。”许金旺说。
许丽还有一个在别的学校上高三的哥哥,在家人的隐瞒下,他目前仍不知自己的妹妹已永远离开。
家长质疑处理方式
许丽自杀时,屋内没留下只言片语的遗书。
许金旺回忆说,女儿神色异常是从听了“能判16年”开始的,“丫头可能是被吓到了,从听说后果这么严重后,就开始只哭不说话”。
许金旺称,学校协商此事时,老师一再说在网上查了,这种事能判16年。许金旺表示,他至今不知道,女儿犯的什么罪,到底能判多少年。
被这句“16年”震慑住的,还有参与事件的15岁的琳琳。从学校归来后,琳琳就一直躲在家中,不愿出门。“我女儿平时很活泼,出了这事后,就一直心事重重,不愿说话。”琳琳的父亲说。
12月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琳琳。回忆起那个夜晚脱小燕衣服的事情,她认为那只是一场玩笑。
琳琳说她最大的心愿就是星期一(指12月4日)到来时,她能和许丽一起去上学。琳琳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知道许丽的死讯,但一直瞒着女儿,“她心里压力太大了,怕上不了学”。
直至昨天下午,琳琳的家人仍没等到学校的“处理意见”。琳琳仍在家中等待。
跟许金旺夫妇一样,琳琳的家长也认为校方当天的谈话,给女儿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而许家认为,正是学校老师那句“能判16年”的话,成为让女儿自杀的致命话语。
许丽自杀当晚,许金旺告知了许丽的班主任王老师。事发后,王老师和周口店中学校方领导先后到许家探望。许家称,校方除表示慰问外,并未对此事明确表态。12月1日下午,许金旺将情况向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反映。
前天下午,周口店中学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目前学校正调查此事,对当事学生的处理结果还未作出。
昨天下午,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称,目前已由中教科等多个科室协调调查此事,尚未作出处理意见。
许家表示,已咨询律师,将向学校讨说法。
专家观点
不应夸大处罚结果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刘营律师说,事件中,许丽年满16岁,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她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主张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阳光心灵心理咨询中心黄韶飞老师认为,对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应指出他所犯错误并说清他应为此承担的后果。批评过程应循序渐进,直接而严厉的批评是不合适的,应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夸大处罚结果。
黄韶飞老师认为,在这个个案中,家长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事情发生后,父母和孩子间缺乏沟通。
黄韶飞认为,沟通的缺乏不利于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和心理的健康发育。他建议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而父母和子女间也应多进行沟通。本报记者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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