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一天的加班工资,上海市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操作工贺小芳(化名)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周六加班的费用。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案作出裁定,贺小芳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不久前的一天,公司接到安排一批货物紧急上船的任务,遂要求贺小芳周六加班,她欣然答应。 不日,公司安排她补休。由于想多挣点钱,贺小芳不愿补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日工资的200%。公司不同意,并认为公司的一贯做法就是员工加班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仲裁委的庭审过程中,贺小芳提出,休息日加班,是要加班工资还是补休,自己应有权选择。公司强行安排补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则辩称:加班的补偿形式有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两种,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此安排并无不妥,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休息日加班的补偿形式,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哪个优先?职工能否自己随意选择?劳动者一般较倾向于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这样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但仲裁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加班后应安排补休,在没有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
但仲裁员也指出,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的。《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允许以补休作为补偿。
(邵宁 刘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