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签名被公证
公证处被判还债
2004年10月,浦口赵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因病去世。丈夫走后,南京市商业银行浦口支行找到赵女士催债。
此时,赵女士才知道,2004年3月19日,刘先生与这家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将夫妻二人所有的、位于浦口区大马路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借款6万元,用于家庭装修,期限5年。 刘先生在生前已还款6916.55元,剩余的借款本金53083.45元及利息,银行要求由赵女士和儿子来履行。
“我一点都不知道他拿房子去抵押!”赵女士坚称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据银行方面回忆,办理手续当日,确实有一对男女前来,称为夫妻,而且还拿出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2004)宁三证内民字第1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大致为,刘赵夫妻愿意抵押房产作借款担保,如到期不还款,则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贷款相关所有事宜由刘先生全权办理,落款处有刘先生和赵女士二人的签名。对此,赵女士说自己根本没有签过这字,也没见过那6万块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因此被拉上被告席。
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得出的结论为公证书签名不是赵女士所写。法院认为,南京市商业银行浦口支行与刘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而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非赵女士本人签名,又无证据证实刘先生的这项借款用于与赵女士的家庭共同支出,从而致银行不能用抵押的房产来实现自己债权,可能使银行债权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由于该公证处的过错,使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法院判决,赵女士母子应该还债,但母子俩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书上
公证员名字竟写错
2005年初,市民李某向鲍某借款30万。后来,李某用房屋抵偿了22万元,尚有8万元未归还给鲍某。鲍某还曾借30万元给李母,用于李某投资购买门面房。
同年5月25日,鲍某不慎将李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丢失,随后他通过电话与李某进行联系,李某对自己曾给鲍某写过两张借条的事实并未否认,但拒绝了鲍某重新补写欠条的要求。两天后,鲍某在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对通话过程作了证据保全公证,法院据此判处李某归还鲍某38万元。
李某败诉,可是其始终难以服气。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来自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所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此公证书却存在多处瑕疵。例如,公证书上记载的李某与鲍某通电话的时间与实际通话时间有较大差异;公证书所记载的通话内容还多处出现笔误,如“就是那个‘前’”应为“就是那个‘钱’”;保全公证书中的公证员名字中有个“建”字,与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所公告的该执业公证员名字中的“健”也不同。
经过办案检察官再三说服工作,该案最终作息诉处理,李某也同意归还鲍某借款。但就上述公证行为而言,检察机关认为,已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33条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书的证明力,损害了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及司法威信,致使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就此,下关区检察院民行科向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处在今后的公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证程序及公证行为。
公证时不查证件
使银行被骗23万
2003年3月,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在办理当事人戴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下关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公证时,在合同当事人中的借款人、保证人没有到场,也未对贷款人代为收取的借款人、保证人的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草率出证,致使戴某用伪造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虚假姓名骗取贷款23万余元并挥霍一空,导致银行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为此向银行支付赔偿金15万元。
第三公证处的这次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了公证主管部门江苏省司法厅的高度重视,为此,2003年11月26日省司法厅专门出台“苏司公[2003]26号”文件,对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办理错证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中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时,承办公证员严重违反办证程序,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证处主任在审批时也未能严格把好审查关,导致错证的发生,给当事人和公证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公证处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为严肃公证工作纪律,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现对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进行通报批评。”
通报中指出,当前我省公证行业在开展金融业务公证的工作中,存在为方便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迁就其不合理要求而降低办证标准的现象。有些公证处还违反公证的办证原则和办证程序,让银行的信贷员代替公证员履行部分工作职责,甚至出现公证员不与当事人见面,仅靠银行方提供的材料就草率出证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强解决。”(此案例摘自省司法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