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石开 世林记者刘永斌)庄河市王家镇的姜某到石城乡刘某所经营的昌盛修船厂修船时,因船体滑落砸伤手指,不久前将刘某告上法庭。
2005年6月26日,姜某到刘某的船厂维修木船,双方口头约定船体油漆由姜某自行粉刷,其余部分由刘某负责维修。 7月3日17时许,刘某雇用木工用千斤顶将船体架好后,便离去取工具准备对船底进行维修。这时姜某对木船前底部开始刷油漆,突然木船滑落姜某躲闪不及,砸伤了右手手指。
当日19时许,姜某入住庄河市中心医院,住院13天,花医疗费7122元。后因伤势未愈,姜某又于半个月后到庄河市王家镇卫生所住院19天,花医药费3459元,两次住院医疗费合计10581元,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多发开发性骨折及皮肤碾挫伤系碾砸伤,构成8级伤残。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姜某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姜某船体维修过程中,刘某未能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原告手指伤残,理应承担责任。但姜某未能充分注意船体存在的事故隐患而进行操作,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处刘某赔偿姜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564元,并给付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