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双方来往短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确认大连某船务公司经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小姐合伙买房事实,一审判决售楼小姐返还投资款(本报10月12日曾做过报道)。不服此判决,该售楼小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11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上诉请求被驳回。
去年11月,26岁的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员李小姐与50岁的大连某船务公司业务经理张先生相识。张先生称,之后,李小姐电话告知其位于沙河口区五一路附近一楼盘有一处商品房,总价款44万元。当时他要求在购房合同上增加他的名字,但李小姐表示合同已经备案不能更改。随后,李小姐承诺交款后为其出具收据。但交上28万余元的购房款后,李小姐至今未给他开具。为此张先生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姐返还其投资款。
一审过程中,张先生提供李小姐发给其的4条短信及双方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其为李小姐投资购房的事实。法院认为,通过李小姐发给张先生的短信,足以证明李小姐所购房屋缴纳房款中有28万余元为张先生投资。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小姐15日内返还张先生28万余元购房投资款。
一审判决后,李小姐不服,以张先生是将房款赠予她,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为由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录音、短信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合伙买房而进行各自投资的事实。因此,11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峰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