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500强企业就不会侵权吗?
——中国康可击退德国康可的启示
核心提示
一边是年销售额高达几十亿美元的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德国默克公司,一边是年产值仅为1000多万人民币的民营小企业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 有谁能想到,这家跨国企业在国内竟连续使用了民营企业的“康可”商标长达14年之久。
为保卫自己的商标权,“蚂蚁”企业以螳臂当车的勇气坚决与“大象”企业抗争,终于迫使“大象”放弃使用该商标。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李建平
这几天,记者连续跑了杭州几家主要药店,寻找一种名叫“康可”的进口降血压药,但都被告知这个名字的药已停止销售,今后该药将更名为“康忻”。
“康可”药品是世界500强企业德国默克医药公司(下称默克公司)生产的,1992年进入国内销售。“康可”是它英文商标“Concor”的译名。
那么是什么原因迫使这种热销十多年之久的药品突然更名呢?该药品的中国代理机构——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原来的药名侵权。
“康可”注册
默克公司总部在德国,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制药企业。据网上资料显示,2004年该公司的药品销售额高达38.57亿美元。
然而,或许就是这个原因,才使得康可公司长达十多年的商标保卫战更具艰辛和挑战性。
十多年来,默克公司在国内的药品销售量越来越大,“康可”这种药也全面进入大中型城市和大中型医院,并且在近年又进入医保领域,很多医生和患者只知道“康可”二字,其化学名和英文名反而淡化。
1993年,默克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两字的中文商标,但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该商标早在1989年就被浙江绍兴康可胶囊公司(下称康可公司)注册。
康可公司是一家名不见经传、年产值仅为1000多万人民币的民营小企业。相比之下,两家企业无论从产值、科技力量还是影响力上看,都不可同日而语。以致到后来,很多人都误认为康可这个商标是默克公司的,康可公司才是侵权者。
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告诉记者:“十多年前,我们就知道默克公司在用康可商标,但我们自认为势单力薄,就没有过多地去追究,直到后来,默克公司逼上门来,欲夺取康可商标,我们才真正开始迎战,并逐步反守为攻的。”
“死亡指控”
记者了解到,默克公司申请康可商标被驳回后,在1995年曾派代表到绍兴,提出希望受让该商标,被康可公司拒绝。
于是,在此后几年中,“康可”商标遭到两次“死亡指控”。
第一次是1999年,北京一家商标代理公司,以康可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国家商标局经过向绍兴康可公司调查后驳回了该申请。
当时,绍兴方面猜测其背后指使者是默克公司。他们认为:“申请撤销商标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商标代理公司如果没人委托,一般不会去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2003年8月,康可公司再次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通知。默克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对“康可牌及图”商标提出“死亡指控”。康可公司不得不再次向国家商标局举证,以证明该商标仍然“在世”。于是默克公司的申请再次被驳回。
50元收购
2004年年底,康可公司正式通过律师向默克公司提出严正警告,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此后,默克公司几次派出代表与绍兴康可公司进行谈判。
俞愈说:“对方谈判代表态度傲慢,甚至动不动拍桌子,说我们有的是钱,什么事情都能搞定。我们企业虽小,但民族自尊不容侵犯,谈判不欢而散。”
记者了解到,康可公司真正被激怒的是默克公司委托方发来的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
传真说,“……我方愿意以50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贵方同意我方的报价,我方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俞愈说:“这种报价带有侮辱性。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又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对方在很希望得到的情况下,开出这样的价格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为了反击,康可公司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药店,掌握了默克公司“康可”药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的情况,然后以默克公司侵犯商标权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
在此过程中,石家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见工商部门有所行动,也没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两告工商局
2005年8月,杭州市工商局的不作为引来了康可公司第一次状告。三个月后,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根据判决,工商局作出了“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
今年3月28日,康可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有违程序,过于草率,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有包庇默克公司的嫌疑,要求撤销该答复。
10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撤销了该答复。该局经检支队支队长沈金祥告诉记者:“考虑到被投诉的是一个国际品牌,我们很慎重,因此在无法认定是否侵权时,就向省局和国家局提请书面请示,如果国家局答复构成侵权,我们立刻就组织人员查处。”
他认为,虽然两种产品在《类似产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属于同一类同一组,但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完全不同,在相关公众中不会产生混淆,所以他们的意见偏向不构成侵权。
康可公司则表示,商标法第52条已经明确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属于侵权。绍兴“康可”胶囊和默克“康可”药品属于同一类同一组,国家工商总局也明确认定是近似商品,因此构成侵权是很明确的,根本不用请示。
俞愈说:“我们两次状告工商局实出无奈,工商部门在面对这种跨国公司时,在执法上的软弱直接放任了外国企业侵犯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
默克收兵
近日,记者在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了解到,今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审批通过了默克公司将药品名称“康可”更为“康忻”。
该公司政府事务部经理杨燕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现在康可的包装已经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一部分就地销毁,一部分等它自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
她说,默克公司为此承担了巨大损失,因为康可这个药名已经在医生和病人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
“康可”改“康忻”似乎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蚁象”之争。但俞愈认为:“默克公司的退局一方面进一步证实了其十多年来侵权的事实,另一方面印证了工商部门在处理此案上存在的不妥。”接下来他准备以此为起点向默克公司追赔十多年来的损失。
透过此案可以看到,近几年来我国民企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大幅度的增强,特别是中小民企,已经不是早几年屡屡触礁国外企业商标和专利壁垒的状况了。但在具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维权难度相当大。因此,对于执法部门来讲,应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中一视同仁,严格执法。(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