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宁波败北
“福成”肥牛昆明失城
注册商标为啥斗不过企业字号
“永和”豆浆宁波败北
宁波中院和昆明中院一审判决惊人相似: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 目前,两起案件均因商标权人不服,已进入高院二审程序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是“永和”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弘奇公司在全国各地现在已有200多家永和豆浆加盟店,但是在浙江宁波的加盟店被法院判决禁止使用“永和豆浆”招牌,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并登报致歉。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永和”是当地企业的字号,“永和豆浆”已被当地企业作为店面招牌(店招)使用多年,享有一定知名度。而弘奇公司从未在当地经销过该商标的商品或投入过广告宣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弘奇公司2005年在宁波开始推出“永和豆浆”加盟店。在此之前,宁波个体工商户洪家富和石燕萍两人,已先后于1997年6月、2000年5月,在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并经营了6家包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饮服务店(简称宁波永和)。
宁波永和状告弘奇公司的两家加盟店侵犯了他们的企业名称权,而后者告前者侵犯商标权。
洪家富注册的企业在宁波市海曙区,其企业名称分别为: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海曙天一永和豆浆店和宁波市海曙翠柏永和豆浆店;
石燕萍注册的企业在宁波市江东区。名称分别是:宁波市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江东百丈永和名典风味餐馆、宁波市江东白鹤兴宁永和豆浆店。
上述6家店均在店面上将“永和豆浆”作为其简化企业名称招牌悬挂。
洪家富和石燕萍认为,弘奇公司分别在海曙区与江东区开设的两加盟店,使用“永和豆浆”作店招,此行为与其企业名称简称“永和豆浆”形成冲突。
今年5月9日,洪家富将弘奇公司一家加盟店店主赵霞告上法庭,石燕萍则将另一加盟店店主张慈波也告上法庭。分别指控被告擅自使用了自己企业字号“永和豆浆”作为店面招牌,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
8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宁波餐厅店招上使用“永和豆浆”。法院的判决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名称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此组成,“永和”是其字号,“豆浆”则表明其饮食行业的组织形式,原告不仅对其登记注册的完整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而且将其最具代表性的“豆浆”食品与其“永和”字号相连,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认为,被告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永和YONGHE及图”是商品商标,并非服务商标。擅自将组合商标之一部分“永和”在店招中突出使用,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的规定。
一审判决后,弘奇公司的两家加盟店,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此之前,弘奇公司曾状告宁波六家店侵权,起诉的理由是6家宁波永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经过法院的两审,其诉求未得到相应的支持。
“福成”肥牛昆明失城
法制网记者 姚芃
近年来企业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战火不断。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1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报曾于10月31日就案中的焦点,以《专家探析福成商标侵权案》为题发表过专家评析)。该判决因凸显出何为“企业名称合理简化”这一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中的核心问题,而更加引人注目。
河北三河福成集团是我国以养牛和餐饮业著名的上市公司,“福成”既是该企业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原来是福成集团福成牌牛肉的使用客户。成立以“福成”为名称的企业后,把分公司又开到了昆明市。由于哈尔滨福成昆明分公司在广告宣传、店堂装潢以及定餐卡等物品上并没有使用自己注册的“龙福成”
商标,而是使用了去掉“龙”字的“福成”二字。
福成集团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福成集团有关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和福成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涉案注册商标福成专用权同福成企业名称权两者已经形成了权利冲突关系,被告的名称权取得先于原告商标权;二是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商标权都是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三是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主要依靠行政程序撤销,而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不当问题不予处理;四是企业有权简化使用自己的名称,被告的“福成肥牛”、“福成火锅”是企业名称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简化,并非使用原告的“福成”注册商标。五是被告没有突出使用“福成”商标。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福成集团明确表示要上诉。其代理人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郭千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法院判决偷换了本案的主体。本案的主体本来是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其工商核准登记时间是2005年8月19日,远远后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1999年12月14日。为了给被告的违法行为辩解,法院竟刻意将诉讼主体偷换成属于案外人的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其登记时间是1999年)。
第二,名称权使用不当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第三,被告的全称是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论怎样简化也不能成为“福成肥牛”、“福成火锅”,更不能只简化成“福成”在被告餐馆的墙体、订餐卡、广告宣传资料、门的两侧等处使用。
第四,判决书中引用了《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二款,但是,故意省略掉了“但书”部分,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除外”。(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