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起诉《南京晨报》及投诉人一案在没有开庭审理前,南京市司法局于2006年11月13日在官方网站上称“公证处造假报道不攻自破”,对未开审案件发表定论。晨报认为司法局的公开言论涉嫌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南京晨报名誉权,南京晨报将对南京市司法局提起诉讼。
在南京市司法局这篇题为“市第三公证处起诉《南京晨报》社”的文章中,该局称“2006年9月6日,《南京晨报》在仅听取公证利害关系人一方投诉后,没有向市第三公证处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为题,整版篇幅报道了该房产公证的一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三处的来龙去脉,给公证行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事实上,南京晨报的这篇舆论监督稿件,不仅采访了投诉人,还采访了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南京晨报秉承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报道规则,对投诉事情向第三公证处进行求证,但是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只回答“在一个月内给答复”。该文章中还称,“‘公证处造假’的报道不攻自破。”而南京晨报报道的是“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被指造假”的客观事实,人证物证俱全。
舆论监督是党赋予媒体的职责,南京晨报坚决对有关行业的不正之风履行监督职责。南京晨报认为,南京市司法局作为司法权威部门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还没有审理前,就公然发表结论性文章,涉嫌影响司法公正,损害了南京晨报的声誉。南京晨报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其提起诉讼。
“不想卖房”老人为啥作卖房公证
晨报舆论监督报道被诉侵害第三公证处名誉权
“不想卖房”的八旬老人为啥作了卖房公证,是老人一时糊涂,还是公证涉嫌造假?近日,晨报一篇监督报道引起包括江苏省司法厅高度关注。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在晨报上亲笔批示彻查此事,竟引发公证机关、被公证人与媒体间一场名誉权诉讼。昨日下午,南京晨报及被公证人杨辉德老人代理律师、其儿子陆定国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就名誉权相聚在白下区法院第七法庭。
司法厅长晨报批示成“名誉损害”证据
“请公证管理处阅处。”2006年9月6日晨报A3版《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的报道,引起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的关注。李厅长在晨报上所作的批示,被昨日报道中所涉及的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以唯一的名誉损害结果证据,展现在白下区法院第七法庭审理法官的面前。
“厅长批示被作名誉侵权证据举证,还是第一次碰到。”杨辉德儿子陆定国的代理律师见到损害证据表示。“厅长在报道上作出批示,这恰恰说明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这对公众对司法权监督是有好处的。”80多岁的杨辉德老人代理律师、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栾云根讲。
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诉称,2006年9月6日晨报在A3版以《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民陆定国代表其父投诉妹妹杨宁做假公证,将八旬老父杨辉德的房产权变更到她儿子徐某名下,而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为房产买卖委托书进行公证一事。上述新闻报道见报后,江苏省司法厅厅长亲自批示彻查。
“这纯粹是一桩家庭内部房产权益分配纠纷。”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认为,杨辉德与儿子陆定国在涉及各自切身利益时,以牺牲公证机构名誉,向媒体投诉,是侵犯了公证处的名誉,而晨报据投诉所作的《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报道存在受投诉人蒙蔽、误导的可能,要求投诉人及南京晨报对公证处名誉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八旬老人:我办公证是为了抵押房产,不是卖房
“南京晨报的报道是真实、客观、公正的,我的当事人从没想过要卖房。”杨辉德老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杨辉德老人当初将房产证借给女儿,其目的是给女儿做房产抵押贷款,而不是卖房。“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在明知杨辉德老人不想卖房的情况下,却和房产买卖中介勾结,误导老人,给老人作了卖房公证。”受杨辉德老人全权委托,代理此案的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栾云根律师在法庭上说,“这样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公证,不是造假,又是什么?”
“公证处办错了,到媒体投诉为何被告侵犯名誉权?”
“老人明明想办抵押公证,结果却被公证处搞成了卖房。老人能不伤心吗?托儿子拿着鉴定书去晨报投诉,怎么就侵权了呢?”杨辉德老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控告、投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权利,杨辉德老人作为被公证人,发现自己去公证的意思被公证处搞错了,找媒体投诉是他的正当权利。“如果一个市民向媒体投诉,就构成名誉侵权,那还谈什么民主、监督?”栾律师质疑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诉讼理由。
“我就搞不懂:为什么公证处和公证管理部门看到领导批示,首先做的不是检查自己的工作细节,而去追究被公证人和监督媒体的责任呢?”
老人女儿:我是想拿父母房子抵押贷点钱
“我叫杨宁,因为我经济困难,购买房产缺一点资金,我跟父母协商借钱。”在昨日法庭举证中,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示了杨辉德女儿杨宁所写的“买房事情经过”。在这份证明中,杨宁表示,她因买房缺钱向父母协商借钱,但父母称“我们是小学教师,退休工资有限,不能支持你,你把我们位于南京归云堂15巷38号503室的房产拿到银行去抵押贷款。”
公证处:不想卖房,我会把你的房子再追回来
“我知道你不想卖房,我会把你的房子再追回来。”这是法庭上出示的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法人代表张晓丽的一份录音证据。
“第三公证处既然明知杨辉德老人不想卖房,还给老人作卖房公证,不是涉嫌造假,又是什么?”杨辉德老人的律师法庭上质问第三公证处。
两份意见相左的司法鉴定谁的效力大?
“这是我们在南师大作的司法鉴定。”杨辉德老人代理人说,为了搞清公证弄错的原因,老人委托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对公证委托书去作司法鉴定。
今年8月17日,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了委托书笔迹鉴定。当月28日,鉴定中心以南师大司鉴中心[2006]文鉴字第049号鉴定书认定:“委托书中‘杨辉德’签名笔迹与委托单位提供的杨辉德签名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这是我们在上海作的司法鉴定。”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当庭出示了公证处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在这份鉴定报告中,委托书中称杨辉德老人的签名系杨辉德本人所书写。
昨日庭审中,围绕这两份司法鉴定谁的效力大,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当然是上海的鉴定是权威的。”第三公证处表示。“这两份鉴定效力是一样的,但上海的司法鉴定是受案件当事人第三公证处委托,应低于案件第三方委托的南师大的鉴定结论。”南京晨报、杨辉德老人及其儿子陆定国的代理律师一致认为。
晨报尽到了调查核实新闻素材的义务
“我们当初到第三公证处采访,一位姓储的小姐告诉我们,李建不在这里。公证处拒绝向我们说明卖房公证的过程。”采访卖房公证案的南京晨报记者昨日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他的采访笔录。
在这份采访笔录中,记者详述了他采访整个事件的过程。晨报代理律师、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张奎律师表示,晨报作为新闻媒体尽到了调查核实新闻素材的义务,2006年9月6日晨报A3版《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的报道,措辞严谨、适当、负责,新闻语言无任何虚构和诋毁、诽谤的用语,完全符合新闻报道的职业道德。所有关于签名是否属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措辞均用引述和转述的形式进行报道。
“仔细浏览整份报道,‘老人一再声明’、‘被指造假’、‘可能起诉公证处’、‘值得思考’等措辞,都是以引述和转述的形式或者其他客观的态度予以报道,不存在任何虚假报道的成分。”张奎律师表示。
“不攻自破”如何上了官方网站
司法局分管局长称不清楚
为何在开庭审理20天前就称晨报“公证处造假”的报道“不攻自破”?昨天下午,南京晨报记者在南京市司法局见到了该局分管公证工作的王淑琴副局长。
记者 以下简称记 :王局长您见过发在你们司法局网站上的这篇文章吗?
她摘下眼镜站在宣传处办公室内说:“这个内容我见过。”
记:是谁签字允许上网的?
王淑琴 以下简称王 :但我不清楚上网的事情。
记:那么由谁负责网站内容的审查,是哪位领导签字,或者是哪个部门批的?
王:这个我无可奉告,我不清楚。
记:王局长,网站上的文章里,称这件事件已引起了省厅、市局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调查,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这里的调查现在指什么,调查好了吗?
王:今天这个问题我不回答,我不知道,我现在也不好回答这些问题,有什么事情法庭上见!
记:文章中称省厅领导、市局领导高度重视,领导是谁,能透露吗?
王:领导肯定有,没有领导不能硬说有领导的。
记:司法局官方网站上称“公证处造假”的报道不攻自破,这是结论性的语言吗?怎么理解这个“不攻自破”的说法?
王:你们晨报在仅听取公证利害关系人一方投诉后,没有向市第三公证处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以“公证处被指房产公证造假”为题,整版篇幅报道了该房产公证的一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三处的来龙去脉,给公证行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报道太不实了。
记:晨报记者已经去第三公证处进行了当面采访,连采访图片都公布在了报纸上,怎么能说没有调查核实。那么,王局长,司法局网站在开庭近一个月前就对晨报下了“不实报道”的结论,依据是什么?这篇文章是不是司法局发到网站上的?司法局就此认定了该报道为不实报道?
王:这篇从目前看,为不实报道,其他问题到法庭上去问。
记:那法院还未判决,司法局就认定报道“不攻自破”是什么行为?
王淑琴匆匆出了办公室的门,走向电梯。“我今天不回答你们这些,有什么法院会审理的!”
第三公证处起诉晨报
是被司法局“赶鸭子上架”?
昨天,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主任张晓丽称,现在这官司虽然将以第三公证处的名义打,但实际上南京市司法局又不让他们插手。“他们让我们不要管这个事情……”张晓丽称,“这个案子王局长和陈处他们接手了,他们在管。昨天下午开庭他们都不要我去。”
张主任解释说:“开始的时候,司法局没有太那个。但你知道司法局和司法部的那个地位、那个角度跟我们不一样。当时他们要查我们,我为了应付他们查,就把所有的东西,整套方案想想好,解决办法,说白了,对付你们晨报的办法。他们查得我们难受。他们认为既然都已经找到解决办法了,就把这个事情接手过去了。”
晨报工作人员认为第三公证处已经试点,做事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局不应该插手这件事。张主任说:“两码事,虽然试点,三级管理唉,你也看得出来,我比较听话。”张主任称,她本人希望和解。“说白了,我们搞法律的,最不愿意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律师打一下,你看一万块钱,人家律师能白干吗一万块钱都出去了,下面还有钱要进去。”张主任说,司法局想打官司也是因为她都准备好了。“我确实是不想打官司,因为他们是不会掏钱的,都是我掏钱,而且一搞这个讨论会全部都是我们请客,我们请律师,对不对啊?因为对我们来说,肯定是没有必要嘛,知道吗?”
张主任还坦言:“这么多年来,说老实话都不是你们的问题,是全国公证处都受到报纸的攻击,没有办法。说心里话,报纸对我们的行业不太了解,这里面有法律冲突的原因。没办法的,你知道我是做领导的,我以前是公证员,但是我现在不是公证员,我肯定不愿意打官司。”
关于这次“名誉侵权”官司究竟是以谁的名义打的问题,张主任说,司法局公证处的陈处提出的第一方案也是和解,局长不愿意和解。“打吗,我们是一级,不可能由司法局打吧?肯定是以公证处的名义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