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两级法院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
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须协商一致
一案出现两种不同鉴定结果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法制网讯记者梁国栋在每次司法鉴定选择委托机构时,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组织当事人采取随机、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 12月1日,随着吉林省长春市两级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关于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往那种在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当事人各自委托机构,一个案件出现两种不同鉴定结果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据介绍,这项规定对长春市两级法院案件审理中的司法鉴定委托作出规范,将成为当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规定要求,每次司法鉴定选择机构时,须在法院年度委托机构中选定。委托司法鉴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在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应当允许。委托司法鉴定的诉讼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中工程造价鉴定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本地区资质最高级别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委托司法鉴定标的物在外地的,应当在标的物所在地或本地资质最高级别的鉴定机构中选择。需要进行专业、专项鉴定的,有专业鉴定机构的,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完成,不得委托综合鉴定机构。
这项规定明确,今后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人未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的许可,不得会见当事人;允许会见的按照回避程序,不得单独一人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经发现,取消委托,由鉴定机构承担全部后果责任。因鉴定需要会见知情人或做社会调查时,应当由法院鉴定委托人和法院申请鉴定部门派员与鉴定人参加。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资料的,应当通过法院申请鉴定部门进行。评估期限要求,普通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疑难案件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
该规定还要求,长春市两级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实行与审判、执行案件相分离的原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不经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批准,不得擅自委托司法鉴定活动。各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专人负责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的工作。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须进行对外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应先行报市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行,司法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将结果报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