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常州警方为车祸无名死者主张索赔权利讨回18万元,这在全省尚属首例。警方出面替死者索赔
据介绍,今年10月1日14点43分,滨海人林克松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常州市五星大桥南侧右转弯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相撞,致骑车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处理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林克松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警方多方调查死者身份,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启事,继而又向全市及周边城市发出通报,寻找与死者体貌特征相似的走失人员,然而始终无人前来认领。11月30日,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当事人林克松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向大队支付医疗费、救护车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18万元。在肇事者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人认领将做救助基金
12月1日,肇事驾驶员将赔偿费送至事故处理部门。交警继续为死者寻找家属,如无法找到,赔偿费将依法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少平认为,警方出具的“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之处,具有范本意义,也是执法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