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试验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商业保险部门的空前重视。
可以说,这个时期中央对农业保险之重视,出台政策文件之密集,支持力度之大,农业保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被认知的范围之广泛,各地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之积极,都是空前的。
目前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试验,虽然有了一系列“红头文件”的支持,也有了一个好的开局,但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来说仅仅是有了一顶“帽子”,或者说只是刚刚破题。理论工作者的工作并没有结束,任重而道远。无论宏观问题还是微观问题还有很多没有解决,一些省市的试验虽然已经起步,但因为指导思想还不大明白,特别是没有总体的“游戏规则”,所以还不敢放手去做。已有的局部方案还需要根据实践结果加以总结和完善。
因此,对于宏观、中观和微观决策来说,当前有许多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例如,制度模式和经营模式问题、立法原则和内容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和补贴问题、资金筹集问题、农业保险规划问题、具体操作规则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制度建立之前就需要解决,就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哪怕是初步的粗糙的框架和方案,使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有所依据和操作规程。否则不仅会增加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混乱,。在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已经交了不少学费,但愿这些学费没有白交。
笔者在公开场所已屡次表达了上述观点,也曾提出在没有政策之前,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做商业性农业保险,而不要过多涉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不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
有的学者或许误会了笔者的意思,说笔者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其实,笔者的意思很明确:公共或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有别于私人物品的生产的。市场经济有其运行规律和游戏规则,我们不能用商业性公司大规模的持续亏损来衡量保险公司的社会贡献,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如果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有违我们“动员”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初衷,也甚至会对农业保险的扩大试验产生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绝对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他们肯定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部队。因为,合作和相互性农业保险组织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育,有悠久历史和经验的外国公司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但无论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相互或合作保险组织,还是外国保险公司,它们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的实验,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不可能是无条件的。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
《国际金融报》 ( 2006-12-05 第05版 )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