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部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招标时,可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据12月3日《检察日报》)。 浙江用立法手段保障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行之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制度,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这在地方立法中还是第一次。这一立法规定为深入推进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并且可以实践的路径:如果想从源头遏止商业贿赂的发生,仅仅盯住受贿方——惩治和预防商业受贿是不够的,还需要把眼界放开些,重视商业贿赂的另一方——行贿方,把预防商业行贿作为一项治本性的工作来抓。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行贿和受贿是一个共同体,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缺任何一方,贿赂行为都不可能发生。尤其是在当前非常猖獗的商业贿赂中,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受贿方和行贿方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谁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即使是官员、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有索贿的欲望和行为,那也是行贿方曾主动上门送钱,使他看到有利可图,从而变本加厉大胆要钱。事实上,很多案例表明,正是行贿方的主动出击,把一些官员拉入了非法利益的格局中,才有了权钱交易的发生。如果只治“官”不治“商”——那些行贿的不法商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营造出一种健康诚信的商业文化,不足以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 那么,如何预防商业行贿?有道是:打击是最好的预防。 一方面,进行刑事处罚,加大对商业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以行贿必会受罚的法律后果震慑商人不敢行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座谈会上透露,检察机关今年前十个月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010件。其中,受贿占80.61%,行贿占16.85%,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四种罪名合计占2.53%。我们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今年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是相当大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正如王振川所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一些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到对行贿犯罪的查处。看来,今后还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统一认识,协调配合,更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 另一方面,进行经济制裁,加大商业贿赂的风险和成本,以行贿得不偿失的经济后果告诫商人不能行贿。近年来,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尝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和打击。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可以对行贿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预防这类腐败行为。商家如果因行贿犯罪进入了“黑名单”,就会被排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失去赚钱的机会,这是任何一个精明的商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除了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外,还需要进行道德教化,挤压商业贿赂的空间和机会,营造健康诚信的商业文化,使商人不愿行贿,也没必要行贿。如果政府及其官员都能依法行政,公开规范行使权力,在制度安排上不给权力寻租留空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让商家在守法和公平竞争中获得利润,谁还愿意去行贿呢?当然,营造这样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经济部门、公民社会的共同行动,虽然过程也许很漫长,但它确实也是防范商业贿赂的治本之策,值得我们去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