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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家开发商被限令必须在本月10日前补交
新快报讯(记者黄颖)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向28家开发商发出最后通牒,向他们追缴所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必须在本月10日前补交。如果逾期未交的,那么将进行处罚。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房管局近日对全市开发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了清查,并于上月14日召开了第一批开发商缴纳该资金的专题会议,但仍有部分开发商未参加会议也没有缴纳所欠款项。
为此,市国土房管局要求28家开发商清理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楼盘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如果欠缴的必须在今年12月10日前补交。其中住宅(含别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如果逾期未交的,将进行处罚。
据房管局最新统计,广州商品住宅应缴资金总额约为23亿元,已归集14.13亿元,仍有9亿元的资金缺口。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今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将同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的手续挂钩,也会同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挂钩。 上图:本报一直关注牵涉千家万户的物业维修资金问题,图中两个版分别为2005年12月7日及2006年3月22日。
部分被追缴欠款的开发商名单
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
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广州百润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恒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骏鸿开发公司
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嘉仕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杰伟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清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银山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英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力城市房产有限公司
广州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致胜城市房产有限公司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从2003年9月起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责任方等有明确规定:
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Fish/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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