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黄宏)昨悉,省建设厅、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
据“鄂建文[2006]205号”通知称,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国家建设部和公安部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