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229万炒股 高校"内部银行"副行长被判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
身为桂林某高校“内部银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副行长的唐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29万元进行炒股。12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唐旭退赔人民币229万元给桂林某高校。
唐旭,大专文化,现年38岁。1996年4月15日,桂林某高校聘任唐旭为该校“内部银行”副行长兼出纳,由唐旭全面负责内部银行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对外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000年1月14日,唐旭被免去副行长职务后继续担任该高校财务处内部结算中心(即原“内部银行”)出纳。
1999年4月28日至2000年9月28日,唐旭利用担任副行长兼出纳或内部结算中心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职务上的便利,在现金支票上偷盖有关银行印鉴后从“工行3730户”提取现金17笔共计150万元,从“建行475户”提取现金10笔共计79万元,合计229万元,用于本人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616股票户”炒股和个人挥霍,其中用于炒股217.99万元,造成亏损110万余元。
2000年底,桂林某高校将对唐旭的账目进行审计时,唐旭顿时慌了手脚,即于2001年1月1日携款100余万元潜逃海南省海口市。唐旭逃到海口市后,继续炒股,又亏损41万余元。
贪污公款已剩不多,唐旭于2006年4月6日从海南省回广西,当他在南宁火车站使用假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查觉,当即被留置盘查。此时的唐旭自知罪责难逃,便如实交待了自己贪污229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2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唐旭仅在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后,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贪污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赖海宁
粟开俭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