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日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水城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民警熊成汉枪支走火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熊成汉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05年12月28日晚7点左右,民警熊成汉与水城县鸡场乡箐头村村民张水群一家发生纠纷,在与张的亲属张荣太、张应毕、宁德兴等人厮打的过程中,枪支走火,导致张水群当场死亡。
案发后,一审法院水城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熊成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水城县检察院以“被告熊成汉在一审庭审中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且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适用缓刑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近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成汉因自身过错而引发事端,在被他人围打的情况下,所配手枪失控而导致被害人张水群中弹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该院还认定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如下判决,判定被告人熊成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此案发生后省公安厅迅速派出工作组对此事调查。在警方下发的通报文件中,六盘水市公安局认为,“12.28”案件充分暴露出公安机关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枪支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监管措施不力、规章制度不落实和少数民警思想麻痹松懈,无视上级公安禁令的薄弱环节。为此,六盘水市公安局对警务人员使用枪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枪支配备审批制度,对公安部明确指出的不适合配枪的“四种”人员坚决不予配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