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兴仁县四联乡大桥河村慢坡组村民周朝学的房屋受公路改建放炮震动,导致房屋倾斜。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施工方赔偿周朝学人民币15000余元。
2006年1月至3月,兴仁至顶效公路改建。 因石方量较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放炮炸石极为频繁,放炮飞出的石块使附近一些村民的瓦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四联乡大桥河村慢坡组村民周朝学的房屋除屋面多处被放炮飞出的石头损坏之外,房屋严重倾斜,墙面多外出现裂缝。该房屋经兴仁县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2006年5月10日作出鉴定,其危险等级为D级,即是危房中最严重的等级,不能居住;经兴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06年5月17日作出鉴定,房屋(含烤烟房两栋)受损后的价格为人民币15048元。
兴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于今年7月24日判决施工方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5048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中旬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