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文化报】
错捕错判弱女子不服上诉国家赔偿逾万元
俗语云:“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说的是法律之威胜于洪炉,一块生铁也能炼得如水一般。如今这“官法”变成了“民法”,“洪炉”变成了法槌,那法槌一头系着法律的尊严,一头系着被宣判者的命运,是丝毫含糊不得的。如果稍有偏颇,遇到哪个糊涂法官断错了案子,不但法律的尊严受损,并可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或者一个群体的命运,而且,关乎一个国家的名誉。 所以说,法官肩上的那杆秤托着的分量是无法用数字能体现得出来的。
下文所述的一个案子就是因为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错抓错判,导致一个家庭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虽然,这个家庭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但是,这起错判给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荣誉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11月28日,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向阳村村民陈美的姐姐陈果带着一摞案件材料来到本报,她的口中不时吐出一些法律术语,“跑这案子已一年多了,自己也懂得了许多法律。”
官司篇
亲戚索要借款 将陈家姊妹告上法庭
“我妹妹一家,我们家,还有我三哥家因为生活困难,经常向一位家住镇里的亲戚借钱,到1999年,我妹妹家一共借了一万多元钱。”陈果说,因为是亲戚关系才借的钱,没想到后来双方却走到法庭上来解决问题,“1999年12月末,我们姐妹俩先后接到了起诉状,对方把我们告了!”
陈果称,经过3次开庭审理,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判令被告还钱。以后的几年里,她们姐妹俩没断过还钱。
还款还了五年 警察突然来抓人
去年2月24日一早,陈美回娘家了,丈夫赵强留在家中。突然,一辆警车停在门外,“我妹夫稀里糊涂地就上了警车。”陈果说。
很快,赵强被抓的消息就传到在娘家的陈美耳朵里。听说丈夫出事,她来不及多想,就往派出所跑,“可妹妹到派出所后也被抓了,这时我们才知道,妹妹两口子被抓是因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即没按法院判决还亲戚的钱。”
对此,陈家人感到很难理解,“我们虽然没还完钱,但每年只要手里有闲钱,都会还一些回去,怎么能说是拒不执行判决呢!”正当陈家人感到纳闷时,家里又有人被抓了——2月28日,独自在家的陈果丈夫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民警带走。
质疑《逮捕通知书》 姐姐到省城讨说法
“我打发妹夫的兄弟去派出所要《逮捕通知书》。”然而,拿到手的这份《逮捕通知书》却让陈果感到很疑惑,“上面有的地方怎么空着呢?”为把事情弄清楚,她来到了长春。
“到长春后,我一路打听,眼瞅都中午了,才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是饥肠辘辘的陈果进了附近的一家小卖店,“我买面包时跟店内一个穿制服的人唠起了我家的事儿,那人看了我拿来的《逮捕通知书》后说:‘上面既没有字号也没有检察院的公章和办案人签名,肯定有问题!’”
经过穿制服人的指点,陈果敲开省高法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门,“听说我是从农村来的,家里很困难,律师连咨询费都没管我要,并告诉我应该去找哪些部门。”
判决篇
法院一审 姊妹夫妇均被判刑
然而,还没等陈果去有关部门问个清楚,4月8日她刚从长春回来,就在路上被抓了……
去年7月22日,陈美夫妇的案件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2003年时,赵强在公主岭周某工地打工时挣了4000元钱,但夫妇二人却把这笔钱私藏起来,没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我在公主岭只挣了2000多元,而我家土地收入已偿还债务,打工只能维持生活,再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我不是拒不执行而是没有能力执行啊!”赵强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现实情况。
但几天后得到的判决书却让他们大失所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赵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果夫妻也被判有期徒刑。
不服上诉 四平中法撤销一审
在接到一审判决的那一刻,陈美夫妇表示要上诉,“我不上诉太冤了,这几年为了还钱,我家已经没了家样。但凡手里有点闲钱,都会把它送到法院,但到头来却被判了刑。”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强在公主岭挣了4000元钱的事实只有证人周某一人证言,而周某有两份证词,一份证明赵强挣了4000元,一份又说他挣了3000元,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赵强却有多人证明其2003年只挣了2000元钱,应予以确认。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伊通县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诉
案件发回重审了,就在这关键时刻,事情有了意想不到的转折——伊通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撤诉了。“经本院检委会研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你局撤销此案。”今年1月10日,检察院给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函中这样写道。不久,陈美夫妇从公安局拿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案子撤了,这本来是件好事,但夫妇俩却怎么也笑不出来,“为了这个结果,我们付出得太多了……”赵强用手抹去了眼角的眼泪。
索赔篇
夫妻入狱 10岁孩子无人管
“我妹妹进看守所后总是呕吐不止,后来才发现怀孕了。她在被关了47天后取保候审。后因身体过于虚弱,无法做人流,把孩子生了下来,但他们母子俩身体一直不好。”陈果的脸上充满了担忧,“妹妹和妹夫入狱后,他们的大儿子只有10岁。实在无人照顾,家里人只好把他送到外地的全封闭学校。因为孩子年纪太小,根本不能自理,现在连学习都跟不上了,还变得很忧郁。”
案子撤销 但事情远没结束
“既然最终认为我们没有罪,我们就不能白蹲监狱!”陈美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陈美夫妇把伊通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法院均列为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其服刑期间的误工费2638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还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今年7月6日,陈美夫妇的赔偿申请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委员会认为,陈美夫妇人身自由权利被侵犯,是伊通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和法院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所致。这一司法侵权行为,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予以确认。
因此,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和检察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赔偿请求人要求精神赔偿,因没有法律根据,不能予以赔偿。
最后,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陈美被限制人身自由47天赔偿金3445.10元,共同赔偿赵强被限制人身自由182天赔偿金13340.60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8392.85元。
9月8日,陈美夫妇拿到了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虽然结果并不十分满意,但有了这个决定书,起码证明了我们的清白!”目前,陈美夫妇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款,但对这个结果,他们心中仍有诸多疑问。
说法篇
赔偿机关可追究责任人责任
陈美:“那些导致我们被错捕错判的个人,能否被追究责任呢?”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的丁云品律师说:“国家赔偿分为两类,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陈美夫妇的情况属于后者。”
丁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部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有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行为的;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行为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对有上述情形的责任人,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吉林省还制定出了《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直接责任者追偿费用,其标准: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8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下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赔偿费总额低于最低追偿标准的,按赔偿费总额予以追偿。”
“但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是由赔偿机关来追究的,作为受害方的陈美夫妇是不可以的。”丁律师说。
国家赔偿里没有精神赔偿
陈美:“因为被错捕错判,我的身体大不如前;大儿子被迫10岁就离开父母,现在听到警车声就害怕……我们的家庭在这件事情上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侵害,这比被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还严重,但为啥我要求的5万元精神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丁律师表示, “国家赔偿中没有精神赔偿!实际上,关于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缺失的问题已经早有争论。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佘祥林‘杀妻’冤案举国震惊,11年牢狱之灾,佘却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而这一切都因为‘赔偿法’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陈果表示,她也会像妹妹一样提出赔偿要求。
本文截稿前,记者连线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该委员会一工作人员称,此赔偿属一般性国家赔偿。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文/张琦 图/张鹏飞)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