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新闻网】
乌鲁木齐高新区原国税局长涉嫌贪污26万余元受审
新疆新闻网12月5日电 “金新信托案”余波未了,曾是一位储户的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房帅,12月4日,因涉嫌贪污26万余元接受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这26万余元,就是房帅分两次将100万、500万公款存入金新信托的“高额收益”。
房帅现年39岁,被捕前是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1999年初,金新信托的业务人员房军,找到了时任乌市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的房帅。虽然二人并未见过面,但是因为二人共同的姓氏,以前就互相听说过对方。见面后,房军就向房帅推荐了金新信托的委托存款业务。
“把公款存到我们公司,在获得正常利息的同时,还能额外取得高额收益。到时候,这些钱你就可以拿去办一些难办的事。”房军说。
1999年3月19日,房军携带委托存款的相关协议来到了房帅的办公室,他加盖了乌市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公章后,就将其单位100万元的存款转至金新信托乌市国家税务局账户上,存期9个月,同年12月到期后又续存至2000年2月。
1999年4月8日,房帅将第二笔单位存款500万元,用同样的方法存到了金新信托乌市国家税务局账户上,存期为8个月。1999年12月8日到期后又续存至2000年4月。
这两笔存款到期后,金新信托都将本金和正常利息转入了乌市国税局正常使用的账号。而这两笔存款产生的26.69万元的“高额收益”,房军分别于1999年9月9日、2000年5月9日,将同等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房帅。
相关部门查“金新信托案”时,发现房帅涉嫌贪污,此时,房帅已调至高新区国家税务局任局长。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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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5年9月29日,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开庭审理。此案是国内第三起公开审理的“德隆系”刑事案中,案情最为复杂,涉案金额最巨大的。2006年3月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 孙懿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