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7:51东北新闻网对居民窃电除补交电费外,还将处以一倍罚款;窃电举报人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黑龙江省将制定首部以预防窃电为主、查处并重的地方性法规,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一些单位和个人窃电获利,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引发了大量停电、火灾以及人身触电等事故,直接威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黑龙江省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仅2005年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被窃电量损失,折合人民币达一亿多元。
《条例(草案)》中,细化了有关窃电行为的认定内容,加大了对用电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用电户对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人依法中断供电时,不能影响其他用电户的正常用电。
在预防窃电的内容中,制定了举报与奖励方法,规定“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应当追缴电费数额的1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区分了居民用电和其他类别的用电,对居民用电户的处罚额度比对非居民用电户低,体现了重点打击单位窃电的立法宗旨。如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东北网-新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