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12月4日电(记者刘大江)自驾游发生车祸,死者的母亲、即驾车者由于追尾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日前对这起自驾游纠纷案作出判决,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据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介绍,今年7月26日,成都市民张某带着7岁的女儿小璐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7月28日,自驾车车队出发,张某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某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超越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某刹车不及,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某驾车追尾,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将两家组织者及超越车队的07号车车主曾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在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张某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二被告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某更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