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史万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收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立即停止对蒙牛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书还表示,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仅对本案有效”,对其他企业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5年12月12日,蒙牛集团公司收到举报,称市场上有与该公司生产的瓶装“酸酸乳”相似的乳饮料销售。次日,蒙牛集团公司通过呼市新城区公证处对董建军经营销售、白雪乳业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向呼市中院提起了诉讼。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公开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持续使用“酸酸乳”商标近六年。从2003至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为此,呼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白雪乳业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内蒙古高院维持了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