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办法保证水法实施
污水排放今后“口”难开
法制网天津12月4日电记者王继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从本月起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的规定。
为防止河道、水库污染,加强排污口管理,该办法规定,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查。与此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该办法还就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和污染方面作出规定。(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