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来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这套房屋。广西南宁市青秀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因恋爱分手而导致的纠纷案。法院认为: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
(记者王立芳)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