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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去世后留下一间私产房,在五名子女中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继母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留下遗嘱,声明其死后由外孙继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名子女将取走拆迁款的一对父子推上被告席。 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给付三名原告应继承的遗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各6840.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韩某与前妻董某某共生有子女五人。1977年,韩某在前妻去世后,携次女和三女来津定居。1980年,韩某与孙某某结婚,居住在本市南开区西门里附近韩某名下的一间私产房内,后几经调换,于1991年初换至红桥区的一间私产平房内居住。2002年,韩某去世,同年11月,孙某某与韩某的次女、三女及外孙郭某某签订协议,次女和三女表示放弃对父亲韩某的遗产继承权,孙某某表示不向两名继女索要赡养费,生养死葬由外孙郭某某负责,所有财产将来由郭某某继承。2005年8月,孙某某去世,今年5月29日,位于红桥区的私产平房拆迁,被告郭某某的父亲以孙某某的名义领取了房屋安置补偿费54723元,搬迁奖励费10200元。三名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自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韩某所有的遗产,即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及搬迁奖励费共计64923元的八分之一,每人8115元。
法院说法法院认为,三名原告是被继承人韩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三名原告要求继承韩某遗产的请求应予支持,但遗产房屋的搬迁奖励费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遗产房屋应先析产,一半归孙某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韩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韩某的次女和三女已表示放弃继承,因此被继承人韩某的遗产应由三名原告和孙某某共同继承,两名被告提出的遗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都用于赡养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三名原告应继承的遗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每人6840.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