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某物业公司员工董晓鑫以办理房产证为名诈骗业主财物,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间,董晓鑫利用担任物业公司客户服务部主管、入住办公室工作人员、保安部助理的职务便利,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将业主余某等10人交纳的16.7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侵吞挥霍。
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董晓鑫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谎称可以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以此为由收取余某等3人交纳的4.8万余元。后在其中一人催要下,董晓鑫伪造了一份房产证交给该受害人。所骗钱款均被其挥霍。2003年4月19日,董晓鑫辞职。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晓鑫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