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省昌江县财政局原局长王书豪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这是去年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涉及昌江县经济适用房系列案中的第三宗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0月,昌江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向昌江县政府提出申请中央处置积压房地产专项补助资金报告,县政府同意把文明小区和吉宁小区转化为积压房地产项目进行申报。
时任昌江县财政局局长的王书豪,在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申报的中央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材料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发现该中心的申报项目明显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擅自签批同意将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套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041万元。
专项资金到位后,他不认真对银行的预留印签卡进行审查,即同意将841万元从昌江县国库股拨入昌江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的共管帐户,造成财政局对该笔专项资金失去监督。
2002年7月29日,王书豪发现,昌江县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某违规将346万元从共管帐户转入海南宏盛永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帐户。在与银行交涉未能阻止该笔款项转入宏盛公司的情况下,他也未及时将情况如实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同时隐瞒了该款在银行停留三天的情节,从而错过该笔款止付的时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46万元。
公诉机关查明,王书豪还收受陈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人民法院初步定于12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林莹林思刘佳)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