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单铸言 夏盘林见习记者仲文卿)记者昨日获悉,丹阳市近日出台实施的《“不作为村干部”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严重失职或工作不作为的村干部,将面临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丹阳市列出九种情况,凡符合这些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即认定为“不作为村干部”,其中主要内容有“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等情况。对于不作为村干部,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诫勉谈话制度。凡被认定为“不作为村干部”的,镇党委都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将严格按调查情况、镇党委集体研究、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责令整改等程序进行,诫勉期限为6个月。
二是实施引咎辞职制度。村干部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可以主动请求辞去担任职务。要求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或镇党委提出辞职申请,经镇党委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村两委班子、党员、群众的意见,召开相应的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确定。
三是实施责令辞职制度。镇党委根据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凡应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镇党委也将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将严格按调查取证、讨论决定、责令辞职和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由镇党委给予免职处理;对拒绝执行责令辞职的村委会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提请罢免程序的,将取消当年度所有报酬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