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美芳 茅振宇)12月5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志华、范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宣判,刘志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范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其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代开发票,代办文凭,如有需要,请与某某联系,敬请保留,以备急用”,手机上经常会收到类似的信息,一般人看后就会删除。今年8月,海门某贸易公司的老总范辉也收到一条这种信息,但他没有删除,而是打电话联系。通过联系,由刘志华为范辉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辉将需开票的内容传真给刘志华。刘志华根据范辉的要求,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今年8月14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税款计人民币7万余元。2天后,刘志华携带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加盖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收据、送货单等资料赶到海门,准备次日同范辉交接发票。当夜,刘志华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被民警查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范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