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游街示众。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表示反对,12月1日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 3日,姚建国将这封公开信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
姚律师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
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这种示众的做法不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坏的示范作用。”为此,姚律师建议: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在我小时候(上世纪80年代),是常常能看到犯罪分子公开处理大会的。无疑,主办者想借此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震慑犯罪分子,二是警告大家别犯罪。
当时我跟其他小朋友一样,非常恨这些被示众的犯罪分子。但当我长大以后,我却变得很同情他们。还好,后来这样的示众活动不多见了,单位领导还吩咐我,在工作中遇到犯罪嫌疑人照片时,要给他们打上马赛克。
因此,当我看到最近深圳将涉黄人员示众的报道时,非常吃惊和反感——要知道,她们不过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性质和街头打架是一样的!更让人觉得不是滋味的是,有人赞同这样的方式。他们似乎忘记了,违法犯罪者也是公民(不是天生的阶级敌人),是人(和你我没区别),一个文明社会应该保障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可以用法律来惩罚,但不应该凌辱他们的人格。因为历史已经证明:蔑视人仅是导致公众不幸的一大原因。
因此,当看到新民晚报报道,说上海有个律师致信全国人大,质疑深圳涉黄示众的做法时,我是非常赞同的。这位律师的表述比我更完整,大家可以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