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内私自挪用13万余元被判3年有期徒刑;丰台法院对涉案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原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在9个月内,私自挪用10名司机的风险抵押金13万余元。 日前,孙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昨天,丰台法院针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向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经查,2003年4月,司机崔先生交纳抵押金后一直未能开上车,找到孙某要求退钱。孙收走崔先生的收据,在支出凭单上冒充崔先生签字领走了1万元抵押金后,给其安排了富康替班的工作。
此外,2005年,孙某在开具白条或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私自收取了10名司机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3.7万元。前后两项共14.7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某没有提出上诉。
法院建议北方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公司经理、队长进行法制教育,并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财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