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不该有免费的午餐,KTV的版权使用收费就是如此。在一个日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度,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音像作品权利人向KTV从业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正当性。然而,对于应该交费多少,不同群体的异议声却一直不断。特别是随着今年七八月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分别出台各自的收费意见,有关的争论迅速升温,火药味甚浓。 据报道,国家版权局公示了一份参考性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个包房每天12元;而文化部则提出通过精确计次、点播付费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方案,将推行全国卡拉OK行业管理系统的试点工作,但尚未公布具体的收费数额。 虽然目前国家版权局的“12元/包房/天”收费标准只是参考性的,然而KTV从业者反对者甚多。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就公开声明不接受这一标准,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遭遇强行收费将保留诉讼等法律手段;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也提出了“1元/包房/天”的“上海价格”,并要求举行听证;更多地方文化娱乐业协会则质疑出台这一标准过程的科学性,斥之为不对等协商的结果,呼吁降低收费。与此相对,权利人普遍赞同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甚至抱怨“12元标准”偏低。为此,“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工作会议”还发表了措辞强硬的《音像作品权利人共同声明》。 那么,KTV版权使用费究竟应当如何确定?靠国家机关的一纸命令就行得通吗?以“12元/包房/天”收费标准为最高限度,再由各地卡拉OK经营组织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协商行事吗?即将试行的收费标准是否真的适合我国国情?类似的追问还有很多。为期待事态后续尽速朝良性发展,笔者必须指出理性的出路只有一条——用证据说话! 法国法谚有云:“没有证据,便没有权利!”我国有一条通行的法律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显然,音像作品权利人主张KTV版权使用费的行为,国家主管机关为理顺音像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民事权益纷争,都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这种以证据为本源来认定事实的做法,便是现代各国广泛适用的“证据为本”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用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以及“证据必须在庭审、听证或其他法律活动中查证属实”,三者一个都不能少! 由是观之,离开了证据,KTV版权使用费便犹如镜中之花、水中之月,只可感知而不可量化;然而,仅有证据也是不够的。若不依照法定程序使用证据,就难以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也就不能通过“镜”与“水”来明辨是非。KTV版权使用费之争的症结实质上就在于此。 无论是国家主管部门确定“12元/包房/天”收费标准,还是民间各种力量支持或反对这一标准,事实上都有了一定的支撑材料(即初步证据)。行政决策者说,在为KTV版权使用费用制定标准时是假设一天经营6小时计算的,一小时一般能点唱10首歌,一首歌KTV经营者向权利人支付2毛钱,一小时支付2元,一天下来也就是十几元;赞同者举出了日本、港台地区的所谓收费标准作参考,声称“12元标准”肯定低于国外的标准,没有脱离国情;而反对者则以经营场所房租和正版音像制品价格为参照,或者以KTV空房率为由,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不难发现,有关争议的形成主要不是因为缺乏起码的证据,而是因为隔空喊话,正反两方都没有机会让证据面对面。 不讲证据,或者不会讲证据,是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以来的一个痼疾。本来,假如国家主管机关在发号施令前组织了有效的听证,KTV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之争决不会弄得如此沸沸扬扬。而且可以预期的是,在不久的将来要消解这一纷争,使用证据说话将是一条必由之路——或者是在国家主管机关补充召开的听证会上,或者是在有的地方娱乐业协会可能提起的司法诉讼中。 法治时代收费多少,必须从用证据说话开始!这是关注当下KTV版权使用费热议现象的一点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