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北京电据北京晨报报道,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初稿,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在本月底以前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并将在近期公布实行。
对拒绝召回和未按计划召回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