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影响性诉讼成为和谐社会的司法引擎
法治观察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武俊
影响性诉讼是一种值得认真研究、宣传和利用的法治资源,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部门和司法决策机关要认真对待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力转化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
年终岁尾,颇受关注的“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正式拉开了序幕。 法制日报主办的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是第二届了,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成为法制日报精心打造的年度法治主题活动,引起越来越强烈的社会反响,而影响性诉讼的概念也已经随着评选和宣传活动进入公众和学者的视野。
作为一直主张“关注新闻就是关注明天的历史,解读新闻就是解读今天的社会”的学者,笔者认为,关注今天的影响性诉讼,就是关注明天的法治前景;解读今天的影响性诉讼,就是解读今天的法治社会。
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最大的亮点不在于评选本身,而在于将影响性诉讼真正纳入包括专家和普通百姓在内的公众的关注视野,影响性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影响,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特殊影响力。就司法个案而言,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或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就制度变迁而言,影响性诉讼的产生及其影响却都是必然的。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在于它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影响,对法官和执法者的影响,对法律文本自身的影响,因而影响性诉讼往往成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正是因为其确立了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而成为了经典。
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不仅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也容易引起法学家们的研讨兴趣,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在法治格局不尽合理、法律文本教条化严重、法治规律容易被各种拍脑袋式决策湮没的背景下,影响性诉讼无疑将具有筚路蓝缕式的创新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的个案层面。
就拿今年最富有戏剧性的富士康诉讼案来说,尽管近年来,起诉媒体和记者的案件不少,但像“富士康诉讼”那样高调、诡异、轰动的却十分罕见。应该说,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亚健康”综合征尤其是新闻法治和司法制度积弊的个案显灵。在“富士康诉讼”的第一时间,我曾应多家媒体的邀请撰写了专题评论,指出“富士康诉讼”至少暴露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司法的急功近利问题;司法常识的被扭曲问题;司法的形式主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新闻法治进程的严重滞后等问题。在我看来,我们应该感谢“富士康诉讼”,因为它毫不留情地多角度暴露了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反思。尽管“富士康诉讼”很快就戏剧性地结束了,但它暴露出的法治亚健康问题却显然不容忽视。
从这个角度来看,影响性诉讼其实正是一种值得认真研究、宣传和利用的法治资源,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部门和司法决策机关要认真对待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的影响力转化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制度创新的起因和契机。因此,这实际上需要有关方面更多地整合媒体的力量,发挥法学家和律师这两类民间法律人的角色作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各种类型的影响性诉讼,将影响性诉讼转化为真实生动的普法教材。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将每年的影响性诉讼编入来年的普法教材或读物。
影响性诉讼让我们通过鲜活的个案真切地了解到法治的现状,让我们明白司法文明的本质正是一个不断对司法权力进行矫正和训诫的过程,让我们明白尽管我们法治系统总体上是健康的、良性运行的,但是不能忽视法治系统的亚健康状态,对于中国法治的亚健康症状是要通过理念的改良、制度的改革来进行逐步调理的。因此,让我们认真对待每一起影响性诉讼,通过关注、传播和研讨影响性诉讼,激活休眠的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冲击僵化的法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影响性诉讼的法治创新效应和普法宣传效应,通过影响性诉讼的个案影响力促进法治的进步,从而让影响性诉讼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司法引擎。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