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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女李文诉物业公司管理纠纷案”昨天在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李文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同时认定李文热心公益事业的行为并无不妥,而物业公司也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只是尚未严重到需要惩罚的程度。判决后,李文表示开始着手搬家。 信报记者 刘志坚/摄
昨天下午,李文再次出现在法庭上。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达文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由于其过错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达文公司的不足之处尚未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李文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李文告诉记者,她打了四个物业维权的官司,这是第一次输官司,她真的有些对不起自己和住在高档小区的业主。虽然判决书上写着物业的服务确实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她却没有得到一项法律支持。她说,她现在已开始着手卖房搬家。
李文诉物业公司管理纠纷案
2004年10月李文入住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小区。该小区物业公司是达文公司。
2006年5月,由于对小区内出现小广告、推销员随意进小区、大堂内小孩打闹等现象不满,李文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一审朝阳法院,要求判令达文公司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以在嘉和丽园A、B、C座公开张贴道歉信的形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请求判令达文公司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9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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