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我省从现在起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力争在2008年底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计划。
据介绍: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收入相对较低且对大病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参保后的住院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必须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总体上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要低,缴费标准确定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2%,具体比例由各地区制定。但参保费用全部由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但不设立起付线,也不采取分段按比例负担、各段费用相加的方法进行支付。农民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支付的封顶线不得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
为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但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缴纳一部分。
据悉,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本单位农民工办理医保。《意见》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或是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