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杨臣刚对《老鼠爱大米》一歌词曲著作权转让的多次意思表示不一致,存在不确定性,以作者不诚信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全天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拥有的歌曲《老鼠爱大米》词曲著作财产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介绍,《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作者杨臣刚确实于2004年10月将该歌曲版权转让给飞乐公司。然而,此前杨臣刚曾多次将《老鼠爱大米》转让给他人。
2005年9月,武汉仲裁委员会曾受理申请人肖飞与被申请人杨臣刚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此案中,杨臣刚又认可曾于2001年12月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肖飞。2006年1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将该歌曲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裁决归肖飞所有。肖飞又以100万元税后价将《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转让给飞乐公司。
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飞乐公司主张拥有《老鼠爱大米》一歌的词曲著作财产权是通过武汉仲裁案取得的。但在仲裁案之前,杨臣刚在出具的声明中,将《老鼠爱大米》转让情况作出两种与仲裁不同的意思表示。审理法官说:“从杨臣刚的声明、转让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来看,法院无法判断杨臣刚就《老鼠爱大米》一歌所授权利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