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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物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新快报讯(欣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台湾作家李敖之女李文诉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驳回李文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据法院介绍,2004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达文公司签订了《嘉和丽园物业服务合同》(下称物业合同),由达文公司为嘉和丽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李文于同年10月入住该小区,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2006年5月,李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达文公司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请求判令达文公司赔偿数额为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9万余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达文公司方在保安、保洁、履行维修通知义务、管理散发小广告行为等物业管理方面确有不足之处。达文公司应引以为戒,根据不同层次业主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务。虽根据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达文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由于其过错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达文公司的不足之处尚未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李文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图:“好讼”的李文颇有李敖之风。
(Fish/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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