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近日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按照办法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期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状况等的真实性;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等。
对国有独资公司,办法有特别规定,审计的范围还包括: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以及有无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将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被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辛红)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