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挑战“杀人偿命”
有评论认为,肖扬提到的四类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过公众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心理底线,首次进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区”。
撰稿/贺莉丹(记者)
明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华社将此次修正称为“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肖扬提出,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一些学者的理解中,“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两个观点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保留死刑”出自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目的是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强调。
有评论认为,肖扬提到的四类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过公众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心理底线,首次进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区”。
“肖扬提出的四类需慎用死刑的情况,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导向。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之谋杀、走私、绑架、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所以要慎用死刑。”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新民周刊》。
1979年颁行并经1996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则由高级法院核准。而同于1979年颁行并经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导致现实中的死刑核准权,掌握在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手上。
作为中国当前司法领域内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死刑问题常常成为国际人权组织攻击中国的靶子。并且,随着佘祥林等冤狱名单经媒体聚焦成为公众事件,学界、司法界、社会舆论对死刑程序的检讨逐渐升温。
“生死判官”北京轮训
从10月12日至11月2日,来自全国31个省、市、区的610名高级法官,在北京怀柔区雁栖湖畔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接受了最高法院举办的关于死刑审判的集中封闭式培训。目前,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最高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承担了这次培训中一个上午的讲课,主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每年国家法官学院都会有很多培训,但聚集这么多高级别的法官与主管刑事的院长、庭长的培训,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告诉《新民周刊》。
49岁的陈兴良同时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兼职教授,也是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他告诉记者,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等也参与了此次全国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的授课。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提出要将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的其他5位副院长、大法官分别就相关司法理念与政策进行了授课。
死刑核准能否避免冤假错案?
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是:最高法院收归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复核程序正式启动,能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死刑复核程序欠缺公开性、参与性与亲历性的审理方式被认为影响到其实际效果,而最高法院是否能顺利冲破地方的权力保护也让人期待。
“最高法院对‘死刑核准’的司法解释大概年底会出来,对律师是否能介入死刑核准等问题都还在讨论中。”陈兴良告诉记者。
一种说法是,如果最高法院对所有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必然面临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办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学者和律师都希望死刑复核开庭审理,毕竟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都尚在讨论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也不准备开庭审理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因为地域太广、人手不够。此外,律师如何参与这一过程?是面对面地谈话,还是提交书面意见?现在都不明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告诉《新民周刊》。许兰亭表示,在美国,死刑犯从被判死刑到最后执行一般需要10年时间,其间会用尽所有救济办法,但目前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期限至今仍是空白。收归了死刑核准权,法院将面临双重外部压力。“一重压力来自政法系统内部,检察院和公安局可能会认为,好不容易逮着了犯罪嫌疑人,你怎能不判?另一重压力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传统思维认为杀人者偿命,必须一命抵一命。”刑辩律师许兰亭分析。
贪污、贿赂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也是关注焦点。“贪污、贿赂案件不是光看数额,还看其他情节,我们对贪污受贿是否判死刑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有的地方贪污受贿500万、600万判了死刑,但也有的地方贪污了800万、1000万没判死刑。”陈兴良告诉记者,目前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缓刑适用的标准更是各地不一,贫富地区标准就不同,按法律规定是以5000元为立案标准,但在有的经济发达的地区贪污5万元才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这样表示。新华社的报道强调了姜兴长要求量刑时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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