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龙:坚持为死刑犯辩护
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撰稿/贺莉丹(记者)
有“中国死刑辩护专家之称”的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曾为18个死刑犯辩护,其中有14人得以“死里逃生”。
1992年,一个26岁的年轻人因盗窃3万元的“红塔山”香烟,被一审判处死刑。按照当时《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可以适用死刑。 李云龙出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受害者也为年轻人求情,但仍然无力回天。
经过长时间研究,1996年6月李云龙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发表了的题为“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认为不宜再将盗窃3万元作为死刑起点线。文章在学术界引发争鸣,后来,他们提出了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死刑的建议,被立法部门的采纳,并正式写入《刑法》,从此取消盗窃普通财物犯罪的死刑,只有盗窃金融财产和国家文物等,才能被判处死刑。近日,李云龙教授在沪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
记者:对肖扬所说的“让每一起死刑都经得到起死刑检验”,你如何看待?
李云龙:很多国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都保留上诉权,对死刑实行三审制。在我们国家,一审经中级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可以通过二审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核准应该由最高法院行使,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了省级法院。实际上,我们的两审终审制有时会变成一审终审制,比如说,省高院本身就指定中级法院对这个案子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死刑之事,人命关天,理应慎重。
记者:在你看来,死刑是不是抑制犯罪的有效手段?
李云龙:毛泽东讲过,杀头不像割韭菜。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只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国家死刑发展严重是在80年代的“严打”之后,1997年的新《刑法》中,有414个罪名,其中有73个死刑罪名,经济犯罪适用的罪名有28个,占了近三分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本都往轻刑法方向发展,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是一种趋势,对经济犯罪更是很少判处死刑。
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当天判处死刑,当天就有杀人犯杀人,犯罪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各方面因素影响。贝卡利亚认为,“体现着公共意志,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的法律,自己却同样搞谋杀,它为了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贝卡利亚这一学说影响深远。
记者:你认为我们在立法上是否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的人就认为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是为贪官污吏开脱罪责,在包庇纵容贪污犯罪。
李云龙:我认为,对严重的杀人、杀死多人的案件应该判处死刑,但应限制当前对经济犯罪的死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经济犯罪都不判处死刑。现在世界上有86个国家对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都废除死刑,有30个国家保留死刑但不判处死刑。一些国家对经济犯罪是用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死刑。
我认为,当前在刑法的罪名上要减少死刑罪名,对盗窃罪或抢劫罪,只要没有造成人身死亡的,都应该不判处死刑,有些经济犯罪更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也不赞成对受贿案件判处死刑,应该给受贿犯罪人一个改造的机会。贪污罪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我认为对贪污数额很严重的案件才应该判死刑。
国际刑法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如果我国贪污罪适用死刑,我们就不能引渡出逃到其他国家的贪污犯,也不能追回流失到国外的资产。余振东是第一个国外引渡的案例,只判处了他12年有期徒刑,因为我们承诺不判他死刑,才能将他引渡回国。
记者:2002年的一份调查显示,88%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这是否说明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民意基础?
李云龙: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来源: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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