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社区第一案”量刑之惑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视频、音频、图片、文章等不同“淫秽物品”的数量做了区分,但这种区分看来并非基于互联网传播的行为特征。
撰稿/汪 伟(记者)
投身网络经济的陈辉很快获得了商业“成功”。 他肯定没有想到,其代价是无期徒刑。
福建人陈辉生于1978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说,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陈辉从2004年开始,接收和创建了“情色六月天”等4个“淫秽网站”,吸引注册会员达到60余万人之多(截至2005年10月3日2时)。这个低学历的年轻人娴熟地掌握了互联网经济的一般模式,用于创造个人财富,并且取得了成功:根据检方指控,他和朋友经营的网站短期内获利20余万元;其中陈辉个人获利10万余元。2006年11月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这一判罚引发了量刑是否过重的疑问。
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自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罪名以来,陈辉的判决量刑最重。办案依据的是2004年9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通过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列举了8种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并提供了一套定罪量刑的量化指标。
根据这套指标,数量比例为1:10:10的视频文件、文章和图片,其法律后果(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相同。这是最高法院对“淫秽物品”可能的社会影响所做的主观评价。而据检方指控,此次涉案网站共“发布淫秽图片4万多张,淫秽文章929篇、淫秽电影125部,累计点击数达1100余万次”,被传播和用以牟利的视频文件、文章、图片数量比例约为1:8:320。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偏好”。
1:8:320的现实数据,与最高法院的评价标准相去甚远。统计结果显示,基于互联网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有其固有取向。相对于视频和文字,“人们”更偏好传播图片。如此导致网站上传播的“淫秽”图片的数量在“淫秽”文章的40倍以上,而最高法院却认为,传播一张淫秽图片与传播一篇淫秽文章,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值得一提的还有点击数。根据现行的量刑标准,视频文件、文章、图片数量和点击次数比例为1:10:10:500,换言之,10张淫秽图片与500次点击数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而根据“陈辉案”的统计,这一比例达到了:1:8:320:88000,也就是说,10张淫秽图片相对应的是2750次点击。
如果了解网络传播的行为取向及其模式,“陈辉案”中1100万点击数也许很难称得上“情节特别严重”——女演员张钰允许优酷网站播放手中的一段性交易视频,两天内给这家网站带来了500多万点击数。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视频、音频、图片、文章等不同“淫秽物品”的数量做了区分,但这种区分看来并非基于互联网传播的行为特征。在“陈辉案”中,恰恰是图片数量和点击数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标准——据此,太原市中院做出了法律许可范围内最严厉的判罚。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中,关于图片和点击数量的规定是否适宜?可以想象,这一判罚引发的争论可能还会继续。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