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对因工死亡职工(简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据悉,这是我市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定的首个细则,《核定办法》全面界定了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 《核定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核定办法》细致而规范
“此次出台的《核定办法》,将我市工伤保险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在内,既便于市民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也便于工伤保险经办人员操作。”对于《核定办法》的出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2004年以前,我国对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核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参照执行的办法是全国总工会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做出的一个答复,直到2003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出台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该文件虽然规定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与条件,但由于过于笼统,一些具体细节没有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很不方便。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判定是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由于亲属资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他们今后的生活来源,一旦处理不当,会产生许多问题。仅以工亡职工的子女认定为例,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虽然规定工亡职工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又包括遗腹子女,但工亡职工配偶如果有固定收入是否影响子女作为供养亲属的判定、工亡职工离异子女如何判定及遗腹子何时开始享受抚恤金等都没有详细规定。
“《核定办法》最大的不同,是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将原来国家出台的笼统规定细则化,使我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核定更加规范,这也是我市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这名负责人说。
《核定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核定办法》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判定虽然涉及人员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配偶,二是赡养面,三是抚养面。其中,赡养面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面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而每个层面又根据情况不同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配偶,《核定办法》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如果有固定收入或者已被核定为其他人的供养亲属,则不被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对于赡养层面,《核定办法》规定,工亡职工有兄弟姐妹数人,如父母均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供养一人。工亡职工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另一方将不被核定为供养亲属;如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有一方不符合供养条件,另一方符合供养条件,则将符合条件的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父母已被核定为其他人的供养亲属,将不再重复核定。工亡职工父亲(或母亲)已死亡,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被列为其他人的供养亲属,可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对于抚养层面,《核定办法》规定,工亡职工有多个子女,且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原则上应将符合供养条件的子女全部列为供养亲属;如配偶有固定收入,则根据符合供养条件子女的奇偶数而定,如符合供养条件子女数为偶数,可将其中一半列为供养亲属,子女数为奇数的,可将大部分列为供养亲属。
工亡职工离异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子女跟随另一方生活,且工亡职工生前不需再对子女进行抚养的,原则上不能列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子女与工亡职工生前共同生活的,且工亡职工生前未再婚的,应将符合供养条件的子女全部核定为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再婚的,子女能否被核定为供养亲属,需视再婚配偶是否有无固定收入而定。工亡职工配偶已死亡,其子女已被核定为配偶的供养亲属,不能再次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女只有出生后方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被核定为其他人的供养亲属,可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没有被核定为其他人的供养亲属,可核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